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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出事了!判刑!赔11万!事发安徽!
日前,
马鞍山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
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
犯危险驾驶罪,
判处拘役三个月,
并处罚金4000元。
他究竟做了什么?
一起来看!
案件回顾
15时左右,饮酒后的张某某驾驶电动车沿马向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敬老院路段时,碰撞到非机动车道内的电线杆,而后与被害人陶某某驾驶的沿此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电动自行车相碰。事故造成陶某某、张某某受伤,两车损坏。
经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陶某某11万元,被害人陶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
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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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相对于汽车的“铁包肉”,非机动车属于“肉包铁”,没有车厢保护,一旦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喝酒后不能骑小电动吗?”不可以!!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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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三)不得醉酒驾驶;(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来源:马鞍山发布、珠海交警、嘉兴交警、杭州交警